中青少时评 | 全面规范未成年人节目时不我待
8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满10岁儿童禁止代言广告,并且播出过程中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8月26日《北京晨报》)
不满十周岁禁止广告代言 图片来源网络
《规定》提到了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14项内容,强调在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时,要避免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这些并非泛泛而谈,而是有的放矢。
前些年,国内一些儿童参与的真人秀节目异常火爆,但形式大于内容,大肆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对一些观众尤其是未成年观众产生了不良影响。2015年、2016年有关部门两次出台“限童令”,对明星亲子真人秀进行“降火”,之后一些制作单位转换舞台和改变形式,加上近两年直播、短视频兴起,一些未成年人节目屡屡越界:有的直接鼓励早恋早婚,有的罔顾孩子的意愿和隐私制作节目;有的用恶搞、黑化等不当方式诋毁、歪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类节目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催生了浮躁功利的教育观,也助长了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的风气,在喧嚣的节目制作中,诱导未成年人进行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表演,潜藏着商业化的滚滚暗流。这种状况表明,未成年人节目亟需系统化规范。
法律法规具有明示、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才能有力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行为。从禁止不满10岁儿童代言广告到表演时的服饰,从注重隐私保护到收看方式,等等,《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法规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是围绕保护儿童健康成长这个中心,对娱乐节目过度消费童年现象的矫正,也是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严正声明。
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图片来源网络
童真纯洁、美好而短暂,全方位地保护未成年人,是现代文明国家的义务,必须知道,有关孩子的事情从来都不是小事。揆诸国际,针对少年儿童的电视节目无不是严格审核、认真把关。我国面对亿万受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的未成年人节目更应该严格要求,清晰划分底线。此次主管部门及时出手,制定《规定》,希望通过本次征求意见,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公众不妨积极参与,理性建言,明确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协会职责,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总之,净化媒介生态环境,遏制未成年人节目中的歪风邪气,莫让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淹没童真,才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中国未成年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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