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不得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时间:2018年08月31日信息来源:北京晨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8月24日,《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满10岁儿童禁止代言广告,并且播出过程中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规定》表示,为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内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23日。

《规定》指出,国家支持、鼓励的未成年人节目包括含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体现人文关怀等内容。不得制作、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披露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类节目,以及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

在未成年人节目部分,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并且,未成年人节目中禁止的14项内容包括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不得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得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禁止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不得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不得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等。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另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并且要注重隐私保护。


 

《规定》提出,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整形、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也不得播出上述广告。并且,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0分钟,其他时间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除此之外,《规定》还对播出时长和比例做出详细规范,包括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在每日17时—22时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网络专区每日播出或者可供点播的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配图来源于网络

(作者:卢扬 金延娣 编辑: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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