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近七成为熟人,专家呼吁激活司法意见惩治

时间:2020年04月28日信息来源:新京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情况近年屡有发生。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根据该机构统计,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近七成是熟人实施,因此,对于负有未成年人监护教育等身份的特殊职责人员,更应加强惩处,除刑法外,还应在此类案件中适用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性侵未成年人,近七成是熟人作案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个很大特点,就是很多都是熟人作案。该法援中心曾经就2009年至2014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其中熟人作案739件,占比69.3%。

性侵未成年近七成来自熟人的结论,与女童保护组织去年发布的儿童防性侵报告调查相吻合。该报告称,2018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人数超750人,其中熟人作案达210起,占比为66.25%。

据统计,上述750名受害儿童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为3岁;14岁以下的儿童占比为80%,14岁至18岁的比例为10.40%,有9.60%的受害人未提详细年龄。从案件发生地区分布来看,受害者为农村(乡镇及以下)儿童的案件有71起,占比22.40%;受害者为城市儿童的案件有177起,占比55.83%;另有39起发生在县城,占12.30%。


呼吁启动相关司法意见,惩治熟人作案

根据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同意与否,都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但对于已满14周岁的被害人,在认定强奸罪的时候,就要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等因素。

佟丽华表示,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佟丽华表示,因为是否“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并不象针对成年女性强奸案件那样强调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更多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这种优势地位以及被害人是否存在孤立无援的现实困境,这与针对成年女性强奸犯罪的调查取证方向应该是有重大区别的。

所以针对这类案件,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更需要让案件尽快进入刑事司法的程序,需要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最后的司法裁决。

佟丽华说,第21条规定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而制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女孩不要受到性侵,尤其是那些身边熟人的性侵。


发现新的事实与证据,公安机关可撤案后再立案

针对在近期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事件中,警方对此案撤案后又立案的情况,星权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表示,对于公安机关撤案的条件,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应当撤销案件的6种情形:其中第一种,便是烟台警方所称“没有犯罪事实的”的情况。

李楠律师表示,上述规定也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案件撤销后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应当重新立案侦查。(记者 王巍)

(作者:王巍 编辑:胡伟杰)
文章热词:青少法制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以下是对 [性侵未成年人,专家呼吁激活司法意见惩治] 的评论,总共:0条评论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