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越轨"少年:如何破解未成年人犯罪"一放了之"困境
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罚那些犯罪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该如何应对?
门诊专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英辉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世伟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检察官 经春梅
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 陈春来
专家观点: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通常是家庭监护缺位、被边缘化、受色情暴力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应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运用法律、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方式,争取社会化支持,共同帮教、引导他们回归社会。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那些已满十四周岁且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还可予以行政处罚。
◇探索建立分级干预机制是关键。应该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并立足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与国情,通过修改法律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
15岁少年强奸女童后推其下楼、湖南益阳12岁少年弑母、初二男生持刀追砍同学、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同龄人殴打致死……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牵动人心。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在大型法治节目《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中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比五年前降低30%,但仍存在相当数量,且呈现低龄化、低文化趋势,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且呈现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倾向。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日前透露,已启动调研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旨在通过临界预防机制,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罚那些犯罪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应该如何应对?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检察官。
是孩童还是罪犯
记者: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些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宋英辉:未成年人的大脑正处于发育期,做事往往不考虑后果,这是其身心发育不成熟的表现。犯罪学、生物学等多学科研究表明,如果简单粗暴地对待未成年人,会给其大脑发育造成一些不可逆的影响,进而会影响他们的人格。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通常是家庭监护缺位、被边缘化、受色情暴力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对未成年人进行简单的刑法处罚只能增加重犯率,要采取专业的方式干预并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陈春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乎个人的成长,更关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型犯罪、暴力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类型,比如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奸等。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多,比如其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受不良价值导向的影响等。
未成年人可塑性、接受能力较强,应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运用法律、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方式,争取社会化支持,共同帮教、引导他们回归社会。
记者:我们注意到,有法院曾统计过八年间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得出了“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结论。结合未检部门的办案情况,您对此有哪些观察?
经春梅:近些年,确实存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从各地的报道来看,该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坚持保护教育为主打击为辅,他们是国家的未来,需要全社会的关爱。
陈春来: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愈发向着低龄化的方向发展,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有相当比例,2016年至2018年间,江阴市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该年龄段人数占总人数的36%。此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比如13岁少年持刀伤人、12岁少年聚众斗殴、甚至还有13岁少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低龄化问题凸显。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
记者: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可以说,关于是否应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对犯罪低龄化的讨论不断,您对此有怎样的看法?
宋英辉: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长期受环境因素影响,心理出现了偏差,对他的教育矫正需要时间,而且必须是专业的干预。让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这是对社会最好的保护。多个国家的研究证明,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这些未成年人关到监狱去,只会增加重犯率,相应的受害人数量也会增加,社会为此付出的后续成本会更高。从这一角度讲,表面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好像是打击了犯罪,但从根本上看并不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我认为应该建立违法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完善对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行为的矫正措施,这样类似“未成年人持刀追砍同学,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立案”的事情就能得以解决。
陈世伟: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有所下降,其中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更有较大降幅。可以说,近年来采用的综合措施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很多,目前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也规定得比较全面,要警惕刑法依赖症或者刑法万能论。因此,我们应当采取科学的方法并选择合理的路径去研究这一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寻找到有效的应对之策,而不是仅仅依赖于最严厉的刑法。
经春梅: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少年司法滞后、替代性约束措施不足、犯罪预防措施不足。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家庭、学校、职能部门有责任,整个社会都负有责任,不是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解决的。
陈春来: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要有科学性,其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心智成熟得快与控制能力强不是等同的概念。我国在立法时比较了很多国家的年龄区分标准,最终才确定了现在的年龄划分线。目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化支持体系仍在发展之中,前期干预和矫正仍有待完善,盲目降低刑责年龄很难真正解决问题。从社会防卫的角度看,过早地给这些未成年人贴上“罪犯”标签,日后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犯罪,因此应立足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用帮教措施去替代刑罚。
如何破解“一放了之”困境
记者:在类似“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不负刑责是不是意味着就没有责任?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有些处于监护缺位的状态,如认定其不承担刑事责任后,再将他们交由家长管教,是否会影响矫治效果?
陈春来: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是意味着没有责任,其实质是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有责性要件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那些已满十四周岁且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还可予以行政处罚。
诚然,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的教育缺位、方式不当有关,但绝不能因家庭教养不当就忽视家庭预防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必要时会对家长启动亲职教育,在亲子陪伴、管教方式、心理建构、关系修复等内容上,对家长和孩子进行辅导,希望能通过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在法律层面应该如何应对?未成年人出现了越轨行为,如何才能有效帮助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宋英辉:观察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可以发现,微观上他们都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也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应当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训,立足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与国情,通过修改法律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非常重要。所谓“分级”,可以从多个维度界定,比如对适用对象分级、适用范围上分级以及干预措施的分级等。
近日,最高检将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列入五年检察改革规划,实际上就是要探索分级干预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以往对罪错未成年人“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的问题。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未达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问题,有助于实现早发现、早干预,真正把教育感化挽救覆盖到所有需要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
经春梅:探索建立分级干预机制是关键。最高检将该制度列入改革计划表明少年司法中长期不完善的分级干预、分级保护等制度将从顶层设计上予以完善。分级干预机制是深化未成年捕诉监防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矫正涉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实现犯罪预防的重要途径。
陈春来: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多管齐下。一是要强化家庭教育,讲究科学的管教方式,不专横不纵容,用良好的家庭氛围重塑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二是要积极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积极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同时要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权益、社会利益间寻求平衡,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综合保护。三是要强化观护帮教,对于该类未成年人,更应运用专业化的力量提高犯罪预防,引入心理疏导、监督考察、帮教救助、技能培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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